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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防止发生劳务纠纷和妥善处理劳动纠纷,根据《劳动法》及省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法规,结合建筑业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用工单位和部门应熟悉掌握相关的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法规,并严格按其招聘和使用务工人员。
二、用工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国家政策从重视“三农”问题的高度,切实做到关注民工安全,关爱民工生活,关爱民工生命,用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来管理和使用务工人员,并与民工逐步建立起同志间的情谊。
三、用工单位和部门应通过“民工学校”、“黑板报”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对务工人员关于劳动法规、劳动纪律、安全生产、工程技术质量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宣传教育,以不断提高务工队伍整体素质,来保证实现企业工作目标和防止劳动纠纷的发生。
四、用工单位和部门应在醒目部位张贴公布处理劳动纠纷的监督、投诉电话和调解员姓名。
五、企业内部处理劳动纠纷的基本流程为:调解员→项目部→公司工程部→公司分管领导。
六、项目部管理人员、劳务专管员应教育引导务工人员按流程举报、投诉、处理有关劳动纠纷的问题,以减少务工人员直接向行业直管部门反映事件的发生。
七、处理劳动纠纷必须做到:热情接待,细心听取双方意见,调查研究,认真分析,耐心解释说服,以事实为依据,以劳动法规为准绳,当协调不成时,应果断作出处理意见,并做好台账记录。
八、当劳动纠纷直接反映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并被受理时,企业应主动配合,积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,在上级部门的协调下妥善处理好问题。